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也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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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已有约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平台。不过,此前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金控公司之所以要纳入监管,是因为考虑到其规模大、对金融稳定具有一定影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此次《金控办法》主要针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的金控集团,并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