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雷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代表为表示感谢和搞好关系所送的财物共计44.5万元,并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的引进和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共计331.48万元归个人使用。行贿方包含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医药)、杭州果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等,其中新晨医药为恒瑞医药旗下全资营销公司。
判决书还披露了部分雷某收受回扣的具体细节:扬子江药业的医药代表戚某为了能维持和增加公司地佐辛注射液在雷某所在科室的销售使用,以4元/支的计算标准送给雷某回扣款共计44.75万元;而新晨医药销售代表徐某和叶某为了维持和增加吸入用七氟烷、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等5款药品的使用量,送给雷某的回扣款共计236万元,雷某收受后将部分回扣上交麻醉科,剩余部分归个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仅是医药“回扣式”销售的冰山一角,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医院”和“回扣”作为关键词检索,便有1252篇相关文书。其中涉及的药企数量众多,步长制药、华润医药等上市药企均在列,某种程度上看,药品“回扣式”销售似乎已经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
北京鼎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史立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医药行业中商业贿赂屡禁不止,主要原因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医院和医生层面,医院在管理上松懈,往往对回扣予以默认,同时医生的收入结构有问题,卖药和开检查单可以获得比诊疗更可观的收入;
二是供给侧方面,当前的药品市场中,依旧存在大量同质化的仿制药,给回扣是药企扩大销量的手段,这或许也是药企销售费用高企的原因。”
史立臣进一步表示,带量采购政策在降低药价、挤压“回扣”空间方面已经产生一定效果,“目前来看,商业贿赂的情形很少会发生在专利药物和入选带量采购名单的药品上,但在(带量采购)名单以外的仿制药、中药等领域往往还有很大空间”。